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一般牵涉到的当事人有:开证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付款行、偿付行、议付行、保兑行等。但并非每张信用证都会涉及到这些当事人,有的信用证无保兑行或偿付行,
1.开证人(Applicant):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开证人向开证行申请开证时,要交付一定押金,并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必须严格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款,并提供正确的各项装船单据,按时向付款行或议付行或承兑行提示,要求付款、议付或承兑。
3.开证行(Opening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开证申请后,便承担了开证责任和应有的风险。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应承担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Notifying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无须承担责任,但应合理、谨慎地核对信用证上的印鉴或电子信用证的密押,以证明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果通知行同意加保兑或接受议付,通知行就兼任保兑行或议付行。
5_付款行(PayingBank):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付款行如果不是开证行本身,其主要责任是在信用证到期时,凭持票冬的正确单据付款,并按信用従的要求向开证行寄出单据和索回所垫之款及有关费用。
6.偿付行(R咖ibursingBank):是信用证中所指定的代开证行偿付议付票款的银行。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或是开证行的分行、支行。付款行与偿付行的区别是:前者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受票银行,此付款行在付汇之前必须审单;后者是代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账务清算的银>于,因此,偿付行在进行偿付前不进行审单。另外,在一笔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并非都有偿付行,但任何一笔信用证业务都必须有付款行。
7.议付行(Negotiating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指定的也可以是非指定的。议付行对受益人的单据进行议付属于垫款性质。议付行不论开证行因何种原因不付款,都可以向受益人追索,除非信用证上规定在汇票上注明“不受追索(WithoutRecourse)”的文句。
8.保兑行(ConfirmingBank):指对另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信用证经保兑后,就有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保兑行就与开证行同样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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