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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路段没有及时整改,发生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25-6-27 6:05:01 点击:17次

《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措施严防发生大客车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上的事故多发地段进行一次勘察,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极易引起事故的危路、险桥、急弯、陡坡等,要商公路建设部门尽快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7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这些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部门对危险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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