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与船长的职责划分
(1)船舶安全的责任承担。
引航员具有驾驶船舶和操纵船舶的能力,熟悉和了解航道和港口情况。而船长相对 于引航员的优势在于对本船操纵性能了如指掌,熟悉全船人员、设备及其薄弱环节和局 限性,对本船在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有全面的适于本船的应急预案,时刻保持着充分 的安全度,并有着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引航员与船长各具优势,在引领过程中,应密 切配合、协调工作确保船舶安全。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引航员在船时,引航员与船长因 为船舶操纵安全产生意见分歧,各执己见,发生冲突的事件并不鲜见。随着港口间竞争 的加剧和船舶大型化的影响,船舶操纵的难度和风险日益加大,引航员与船长面临着更 大的安全压力。
对于引航员在船时船长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 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而解除。STCW78/95公约第A - M 章第四十九条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在船上引航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 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责任,船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引航员密切配 合,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和动态进行精确的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四十六条: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船长和引航 员应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情况。从以上诸规定可以看出,不管何 种引航,引航员与船长的责任划分是一致的,即船长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始终是 船舶安全的最终权力者和船舶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而由于引航员的过失,所导致的海损 事故,引航员当受应得的处分,但不负经济赔偿责任。虽然这一点引起的争议颇大,并 且国外立法也有不同的规定。
(2)引航过程中引航员的职责。
虽然引航员具有自身的优势,但就具体船舶相对于船长来说,对该船操纵性能的了 解比较有限,因此引航员应与船长密切配合,以便充分运用船舶的操纵特性来确保被引 船舶的安全。为此引航员应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才能做好船舶的引航安全工作:
1)在收到被引船舶的信息后,应及时了解该船的详细船舶资料,认真分析船舶的有 关情况,结合风、流等外界情况,制定出安全可靠的引航预案。
2)引航员登船后,要进一步熟悉船舶的各方面情况,注意向船长询问了解船舶的操 纵性能,包括应急用车、应急抛锚及应急停车冲程等情况,要有意识地去觉察和体会船 舶的操纵性能,若当时环境和条件允许,也可适当进行试操纵,以充分的掌握船舶的性 能和特点。
3)根据上船后所得到的信息,及时修正自己的引航预案,并适时的向被引船舶的船 长介绍自己的引航操作方案,取得船长的理解和支持。
4)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发现海损 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引航员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 构报告:①恶劣的气象、海况。②被引船舶不适航。③没有足够的航道水深或靠泊泊位 不符合安全规定。④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及照明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⑤引航员身体不 适,不能继续引领。⑥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引航员在做出上述决定前,应当明确告 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被引船舶引领至安 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地方。如果因为第⑤项原因所致时,应当 立即报告引航机构,就该船另行安排合适引航员。
以上5个方面的工作是我们安全引航,确保船舶安全的基础。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工 作要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引航过程中,若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釆取下列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2)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积极协调各方进行救助。
4)接受、配合或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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