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过程中的责任
拋掉引航活动所具有的主权性、安全性不说,虽然它们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是一国引航权的体现。它更多的还是体现为一种服务,只不过在强制引航时,是一种没 有选择的强制性服务而已。既然是服务,就有好坏之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危及船 舶的安全。法律应该对此做出规定,以保证权力和义务的一致性,或者在船长权力和引 航员权力之间达到某种平衡。我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船舶接受引航, 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共五款):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 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指令,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 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 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 条中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船长相应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却有相当的 难度。“拒绝引航员的指令”的情况是较少见的,应保持谨慎态度。船长对引航员说 “不”,不但需要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了如指掌,还要有良好的技术素质,通常还应有机动 灵活的外交手段和人格魅力。如果船长万不得已拒绝引航员的指令,采取行动后,对船长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要出具书面报告,对当时的环境和情况做出详细的描述,若不 釆取相应措施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事后证实这种“拒绝”没有变得“必须”或 根本没有必要,可能会造成误会,影响彼此之间的关系。引航员也应该意识到,凡是人 都会犯错误,在某些情况下的失误在所难免,并应充分理解船长的善意建议和提醒,不 要把船长的合理建议视为无理干涉引航员的工作,并要意识到这是船长在行使法律赋予 他的权力。
引航与船舶安全是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的。引航员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只有恪尽职 守,认真谨慎的利用自身优势,在船方的密切配合下,各司其职,精诚协作,才能确保 船舶安全。而船舶安全的保证,是需要多方面促成的,我们只有把相关船舶安全的每个 环节(包括引航)都处理好,保证万无一失,才能确保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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