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相关资料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相关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 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船只进港时需要引航必须悬挂国旗和 引航旗。独立悬挂引航旗(G旗,读法: Golf)时,表示请求领航员。领航员登船 之后,必须核查被引船只是否正确悬挂了 国旗和引航旗。而后再改挂H旗,H旗表 示“领航员在船”。引航旗的样式和图案: 由三个黄条和三个蓝条相隔纵向排列(黄 左蓝右)。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的引航申请后, 及时的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将 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引航机构应当满足 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 供引航服务,不得拒绝或拖延。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 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作性能及其他有关情况。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领船 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引航结束时,船长 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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