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联检实务
联检(Joint Inspection,也称“四方联检”)是对进出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联合 检查的制度,是指由口岸单位对出人境行为实施的联合检查。对进出境人员由边检、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共同完成;对进出境船舶由边检、海关、卫生检疫、港务监 督联合检查,由港监任组长,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联检手续。
1.联合检查的主要内容
港务局、海关、边防、卫生检疫机关在登轮进行联合检查。
(1)卫生检疫部门人员负责询问船员健康及船舶卫生情况,查验有关检疫证件;
(2)海关负责对船舶、货物、船员和旅客行李、物品实施检查,以及对有关报表的 审核;
(3)边防检查负责对船舶及船员、旅客的护照证件、行李物品等实施边防检查;
(4)港务监督除组织联检单位进行检查外,还同时负责对船舶的有关文书进行检查, 并了解船舶航行安全等事项。
2.联合检查的实施
(1)联合检查的时间。
船舶进口联检时间,一般在日出后至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如有必要或船方请求, 也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船舶出口联检时间,有外轮代理公司与船方商定,并提前2小时 告知港务监督,以使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单位准时进行联检。
(2)联合检查的地点。
一般要求进口船舶在检疫锚地实施联检。为了保证停靠的港口的安全,下列几种情 况必须在检疫锚地进行联检:
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②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③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 不明的;
④装载货物为活动物的;
⑤发现有龋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⑥废旧船舶;
⑦未带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对来自非疫区或没有疫情的船舶,经卫生检疫所同意,联检也可以在码头或港池内 进行。对来自疫区或有疫情的船舶,卫生检疫人员先登船进行卫生处理,其他单位再登船联检。
(3)联合检查的程序。
参加联检的单位登船后,由外轮代理公司等船人员同意向船方收取联检单位所要求 船方填报的报表、清单,并分发给边防检查站、海关、卫生检疫所及港务监督。清单包 括船员名单、护照、登陆证、持枪证、货物清单、船舶用品清单、船员用品清单,以及 船方提供给港务监督的有关文件等。联检的具体程序为:
①由港务监督向船长宣布联检开始;
②卫生检疫所、边防检查站、海关和港务监督根据联检内容,各自进行检查;
③港务监督在联检时,对船上的武器、弹药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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