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业务的主要收费
港口经营业务费收是指由港口向船舶或货物提供劳务而收取的费收。如向船舶提供领航、移泊、泊位、系解缆等,或向货物提供装箱、库场、堆存等劳务或设备而收取的货物装卸费、堆存费等。其中引航、移泊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费收属港务费范围,其余为港口营运收费范围。
1.引航、移泊费
弓I航、移泊费是指船舶由引航员引领进港、出港和在港内移泊,应向港口支付的费用。国家规定外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实行强制引航。国内船舶则根据船方要求,港口在接到船方书面申请后派人引领。引航、移泊费按船舶净吨(拖船按马力)一次计收;拖船及其拖带浮物的引领、移泊则分别按马力和净吨'(或载重吨)计收。如引航距离过远,还要计收超程引航费。在有些港口还可以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
2.系、解缆费
系、解缆费是指船舶在港口离靠码头、浮筒时,港口派出人员为船舶系缆或解缆,向船舶收取的操作费用。以每系缆或解缆一次计收一次系缆或解缆费。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3.停泊费
停泊费是指船舶在港期间,因使用码头、浮筒或锚地停泊而向港口支付的费用。港口按每日每净吨(马力)征收停泊费,船舶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停泊费分装卸停泊费和非装卸停泊费。装卸停泊费只对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计收。非装卸停泊费则对国内外船舶凡发生非装卸停泊的都应计收,国际航线客船、旅游船在港停泊也按非装卸停泊的标准计收停泊费。在码头、浮筒的船舶外档停泊的船舶,视同停泊在码头、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由于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停泊,免征停泊费。
4.拖船费
拖船费是指使用港口拖船而向港口支付的费用。船舶进出港口,在港内靠泊和离泊,都需要港口提供拖船协助;散货船在港内装卸前验看水尺时,以及在海上意外遇险时,都需要使用港口拖船等。使用拖船,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等”的规定,以拖船马力和使用时间为单位进行收费。
拖船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船抵达作业地点开始至作业完毕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船驶离拖船基地至作业基地的时间加上拖船驶离作业基地返回拖船基地的时间。实际作业时间由委托方确认,按时计算;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由各港务管理部门综合测算确定,报交通部备案。
5.开、关舱费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门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的作业,不分开、关次数,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6.装卸费
装卸费是指船舶在港内装卸货物,港口提供劳务和其他服务后收取的费用。对于国外进出口货物,根据贸易条款和租船合同的约定,装卸费分别向船方或货方收取。对于国内进出口货物,除船方责任外,装卸费一般向货方征收。
(1)对于散杂货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2)对于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向船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①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库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到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②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的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③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④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的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⑤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以上作业,减少其中一项,费用不减少。
(3)集装箱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集装箱,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的,另收浮吊使用费。
(4)内支线运输的集装箱船舶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规定费率的90%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5)采用“滚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的船方起货机费率的8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只由港方工人作业的,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的船方起货机费率的5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的船方起货机费率的30%计收装卸费。
(6)集装箱在集装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的规定,分别向船方或货方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7)港机使用费:亦称岸机使用费。船舶无起舱机械或机械出现故障等,可向港口申请使用起舱机械,由港口向船方计收港机使用费。我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规定能够使用港口起舱机械由港口根据需要确定,不必取得船方申请。使用港口机械,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收费,同时要按规定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7.工时费
(1)装卸指导工时费。在装卸重大件设备、危险品、超长货物、笨重货物时,为保证船舶和货物安全,港口派装卸技术指导员在船上指导装卸作业,要向船方收取指导装卸工时费。按规定费率以每人每小时计费。
(2)困难作业工时费。进口货物在舱内发生融化、冻结、凝固等情况,装卸时需要进行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的,由于船舶或积载等原因,造成港口工人装卸困难,影响正常装卸效率的,以及除港口费收规则另有规定的外,尚需进行捆、拆、加固、铺舱、隔票、集装箱等特殊清洗以及其他杂项作业的,均应加收困难作业工时费。此工时费按有关费率的规定,以实际作业人数向申请方计收。
上述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8.货物保管费
货物保管费又称货物堆存费,为国内外进出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保管时,按规定计收的费用。货物堆存费一般按货物种类、数量、堆存地点和堆存期计算。对于出口货物,在签单日期截止后,港口为顺利组织装船,通知发货人将货物送入港口仓库,货物保管费率较低。对于进口货物,港口除给予收货人4天免费保管期外,为确保港口库场畅通,货物保管费率定得较高。有的港口为了促使收货人尽快提货,还通过制定累进计收保管费率的办法,用经济手段促使收货人尽早提货。
货物保管费的计算时间,交通部颁布的规定为:
(1)国内外进口货物,自每张运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人库场的第五天起,至货物提离货场的当天止;
(2)国内外出口货物,自每张运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前一天止;
(3)进口转出口货物,自每张运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五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当天止;
(4)存栈货物,自每张运单的货物开始进人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5)烈性危险货物和油罐存油,按实际存放天数计算。
由于港口对货物保管提供的条件不同,以及货物本身性质的差异,所以对货物保管费而言,仓库高于场地,进口货物高于出口货物,烈性危险品货物高于一般危险品货物,一般危险品货物又高于普通货物。其中存放在堆场的货物,使用港口提供垫盖物的,按仓库费率计收堆存费;由货主供给垫盖物的,仍按堆场计收堆存费。
9.理货费
理货费是指船方或货方委托理货机构进行理货业务所支付的费用。对航行与国际航线的船舶,国家规定统一由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设在各港口的分公司接受委托人的理货申请,代表船方或货方与港口或接货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10.港口经营业务的其他费收
港口经营业务的其他费收包括拆、倒包费,平舱费,扫舱费,起货机工力费,转栈费,待时费,翻箱费,计量费,灌绞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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