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货物报检地点限制
进境货物报检地点限制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装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和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应在卸货口岸报检,并需在目的地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4.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的,应在卸货口岸报检。
5.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易腐易变的货物,应在卸货口岸报检。
6.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8.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9.进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活动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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