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骐物流有限公司欢迎您

优骐物流有限公司,专注物流专线15年!打造物流行业品牌企业!
客服

全国服务热线: 13952671543

当前位置:首页 >  物流知识  >  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怎样理解其中的“第三人”? >  正文
物流知识

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怎样理解其中的“第三人”?

更新时间:2025-6-27 6:05:01 点击:16次

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怎样理解其中的“第三人”?

案例:某日,A公共汽车到站后,遇违规行驶的B出租车,A车司机躲避不及,两车相撞。受伤人员包括:A车乘客甲,因到站后,已下车,被避让B车的A车撞伤;正准备上A车的乘客乙,一脚已经踏上A车,因A车突然启动,被甩出车外受伤;A车内乘客丙,因A车与B车相撞受伤;B车乘客丁,在两车相撞过程中被甩出B车受伤。A车和B车都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A车投保公司为平安保险公司,B车投保公司为太平洋保险公司。甲、乙、丙、丁四人可分别要求哪一个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赔偿?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之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两者区别仅在于前者是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使用的名称,后者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使用的名称,其实质应当是一样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通常涉及如下几个概念:

(1)投保人。即交纳保险费的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第(一)项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4条第2款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被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第(二)项规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合法驾驶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指的是驾驶人应具有驾驶资格,不得醉酒驾驶,不涉嫌犯罪(即经过投保人允许,不是盗抢机动车),并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于非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3)保险公司,又称之为承保人、保险人,即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因此,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第三者,受害人。第三者,指的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是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作为保障对象的第三者或者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g标的。二是因为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i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

注意区别,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即被保险机动车上乘客,如遇本车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对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在正常情况下,本车乘客受伤,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但是如果乘客下车后,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则此时其已经脱离了本车人员的范畴,应当属于本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同时,如果在上下车过程中,因承运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5)保险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人需承担的责任。这说明,该保险责任是一种无责任赔偿义务,其范围要大于无过错赔偿,即无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需要赔偿,而且保险责任同时包括第三者(即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案例中,(1)甲同时属于A、B两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可以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因为甲已经下车,不再是A车的乘客,属于A车投保的保障范围;同时事故原因系A车躲避B车造成,A车和B车需同时对甲受伤负责。因此甲受伤属于B车投保公司太平洋公司的保障范围。(2)乙可以要求A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亦可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乙虽然正在上车,但是已经和A车形成了承运关系,属于A车的乘客,即A车本车人员,受到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但对于B车而言,乙是第三者,属于B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需对乙受伤承担保险责任。(3)丙是A车内乘客,是A车的自己人,B车的第三者。因此,丙和乙一样既属于A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也属于B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4)丁属于B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同时可以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基于A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注意,在本案例中,由于是两车相撞共同造成事故,虽然A车可能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保脸责任不是以A车有责任为前提的,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平安保险公司需对丁受伤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关于“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怎样理解其中的“第三人”?”的知识,小编已经给大家详细介绍清楚了,希望可以给大家帮助!了解更多关于物流知识,请随时关注优骐物流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hsg56.com/wuliuzhishi/article-11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