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的基本制度
接受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制度是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的基本制度。进出口货物的类别不同,其通关程序略有不同。
从海关方面看,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其业务程序是:接受申报、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结关放行。作为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相应的报关手续应为:提出申报、接受查验、缴纳税费、凭单取货或装船出运。
(一)申报
所谓申报,也可理解为狭义上的报关,是指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并申请査验、放行的手续。申报与否,包括是否如实申报,是区别走私与非走私的重要界限之一。
(二)査验
进出口货物在通过申报环节后,即进人査验环节。海关査验(Impection),也即验关,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规格、成分、原产地、货物状态、数量和价格是否与货物申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査的行政执法行为。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确定单货、证货是否相符,有无瞒报、伪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并为今后的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査验。査验进出口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果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应当事先报请海关同意,海关按规定收取规费。海关査验货物时,进出口货
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幵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员打印査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海关査验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彻底检查,即对货物逐渐开箱(包)査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2.抽査,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对集装箱抽査,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査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3.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验核。外形查验只能适用于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比较直观的货物。
海关査验部门自査验受理起,到实施査验结束、反馈査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査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私、违规等情况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三)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1.关税征收的过程
按照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也是法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8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征收税款总额1%的滞纳金;对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从担保人或纳税人的存款内扣除。
关税征收的过程是税则归类、税率运用、价格审定及税额计算的过程。
第一,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将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人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第二,税率运用。主要税种、税率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种分类。按商品流向区分税种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等;按征税标准区分税种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滑准关税等;按进口国别区分税率可分为优惠税率、普通税率。其他税率有: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税率。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增值税率有两种,进口货物除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以外,其余货物的税率均为17%。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税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的税目税率。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我国船舶吨税有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两栏税率,其税率是以吨位数规定的定额税率,按船舶的净吨位大小进行计征。
第三,完税价格审定。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价/(1+出口税率)
=(CIF价-保险费-运费)/(1+出口税率)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
=CFR价/(1-保险费率)
=CIF价[1-(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1-保险费率)第四,税费的计算。主要可采用如下方式:
关税:实行从价税率,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实行从量税率,关税=商品数量x关税税率实行其他税率,见海关进出口税则。
进口环节税=(完税价格+关税)x进口环节税税率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x增值税税率消费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到、离岸价格是以外币计算的,应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曰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人,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人。
2.海关征收的主要税费
海关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对应税出口货物收取进出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第二种,监管手续费:进口免税货物,按完税价格的3%c计征;进口减税货物,按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完税价格的3%c计征;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中,属于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5%«计征;属于首饰行业进口免税料、件的,按关税完税价格的计征;来料加工项目中的裘皮加工、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加工、塑料玩具加工三个行业进口的料、件,按完税价格的1%«计征;其他保税货物,按完税价格的1%4十征。
[例]某公司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进口一批料件,折合人民币价格为CIF80000元,进口保税储存100天后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问海关应征监管手续费多少?
解: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计征监管手续费。因此,海关应征监管手续费=80000元xl釦=80元。
第三种,滞纳金:纳税义务人不能按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向海关缴纳税款而被依法征收的一种罚款,为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税款1%C的滞纳金。
滞纳金额=(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x滞纳天数xl%c
第四种,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3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0条规定,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3.关税的退补
关税的退补分补征、追征和退税三种情况。
第一,补征是指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第二,追征是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第三,退税是指海关多征的税额,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逾期不予受理。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纳税单位应填写退税申请,连同原来的税款缴纳书及其他必要证件,送经原征税海关核实,并签署意见,注明退税理由和退税金额。单位退税,一律转账退付,不退现金。办理退税手续,除海关原因退税外,由纳税单位向海关缴纳50元人民币手续费。
4.关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6条、57条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出入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减免税审批应提交单证。
(四)放行
放行就是海关对货物、运输工具、物品査验后,在有关单据上签印放行,或者开具放行通知单,以示海关监督结束。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盖“放行章”,海关的监管行为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进口货物可由收货人凭以提取、发运,出口货物可以由发货人装船、启运。
对于保税加工贸易进口的货物、经海关批准减免税或缓纳税款的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货物以及其他口岸海关未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口岸海关接受申报后,经审核单证,符合规定的,即可以放行转为后续管理。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海关办理放行手续有以下两种方式:
1.签印放行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清应纳税款和有关费用,海关官员应在有关进出口货运单据上盖“放行章”,进口货物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货进境;出口货物凭以装货启运出境。
2.销案
按照担保管理办法的进出口货物或暂时进口货物,在进口收货人全部履行了承担的义务后,海关应准予销案。这意味着取得了海关的最后放行。经海关査验放行的合法进出口货物,应报关人或货物所有人的要求,可以取得进(出)口货物证明书,它是证明某些货物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文件。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在办理各种对内、对外业务的过程中,常常需要证明其货物是进口的或已经出口的,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是为了方便货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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