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海关手续的规定
办理海关手续的规定
1.进口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等有关情况报告海关。
填报、缴验和提交船舶和货物单证办理进口手续。提交的船舶单证有: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船员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应征船舶税的,应提交船舶吨税申请书;船舶吨位证书和国籍证书;海关监督需要的其他单证。提交的货物单证有:进口舱单、集装箱清单和装箱单,若无货进口,则需提交无货舱单。中国籍船舶还应交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薄》,海关在中国籍船舶的《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薄》上批注航线、载货、烟酒库等监管情况。
办理船舶吨税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下列船舶根据其在中国境内作业需要,自行选择30天或90天吨照有效期,向海关申领吨税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述船舶)。
以下情况可免领吨照: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际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之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者;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趸船、浮桥夏船及浮船;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持有我国台湾省开具的有效吨照的船舶;规定无需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船舶吨税执照分90天有效期与30天有效期两种,一般班轮运输的船舶购买90天的吨税执照比较多,而不定期船运输的船舶购买30天的吨税执照比较多。同一艘船购买90天的吨税执照比单买三个30天@吨税执照款之和要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我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海关一般不上船检査,但如果上船检査,船方和船舶代理人须提供方便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海关检査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处所;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分,搬移货物、物料等。必要时,海关有权集中船员和暂时加封船员房间和其他部位。海关检査完毕,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査记录上签注。海关检査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准时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海关在公共处所检查发现的无人承认的违禁和走私物品,由海关进行处理。
国际运输船舶进港后,需先向海关办理船舶进口手续,然后才能装卸货物,如因特殊需要,在未提交进口货物舱单前即进行装卸,就应向海关提出要求提前装卸的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才能进行装卸作业。
如果船舶进港后不进行货物装卸,并在24小时内出港,一般不需要办理船舶进口手续,只需在进港时向海关提出进港申报即可。
2.出口手续
如果集装箱船舶出口装货,装货以前核对好舱单,送海关预先审核。
装货以后,取得理货证明或商检证书,办理海关手续。需提交的单证有: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理货证明或商检证书、出口舱单、有效吨税执照。如果船员有变动,还需船员名单。如装货出口,还需出口放行章。如果是集装箱船,还需集装箱清单、装箱单和添载/更改/退载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第17条规定,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船舶起卸进口货物、物品完毕后,船舶负责人应当将反映实际起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溢、短、误、损记录在24小时内送交海关。溢、短卸和误卸货物经海关确认由原载船舶负责人或货物所有人从起卸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海关分别办理退运、进口等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由海关处理。
下一港为国内港口的,外籍船舶需办理关封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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