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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概念

更新时间:2025-6-27 6:05:01 点击:32次

保险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保险

广义的保险包括一切具有互助性质的风险保障形式,如互助保险;狭义的保险仅仅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提供的商业保险服务。在商业保险服务中,保险合同的购买方即投保人(applicant);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保险服务的费用就是保险费(premium);根据保险合同,享有受保障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就是被保险人(insured);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利的是受益人(beneficiary);保险合同的提供方就是保险人(insuurer/underwriter)或称保险公司.他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就是保险金额(amountinsured),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商业保险的实质就是保险人通过汇聚面对同样风险的多数个体的资金来为实际遭遇风险事件的少数个体提供补偿和风险保障服务。

《保险法》对商业保险给出了更为清晰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按照该定义,商业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1)所承保风险切实存在且表现为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存在是投保企业求助于商业保险服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投保人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事件无法预见或难以控制时才会有必要通过保险合同转移企业风险。

(2)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必须订立商业保险合同。根据合同投保人支付一定保险费,对肖己或他人可能遭遇的特定风险进行投保,保险人则在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或者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给付责任。例如,企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所承保的汽车由于过失撞伤他人后,保险公司会对在所承保责任范围内为伤者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3)这里所提到的保险服务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公司首先对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厘定保费,形成保险基金。当某些投保人遭遇约定风险事件后,保险人将利用保险基金对保险人进行补偿或支付。如果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很高、或者损失巨大,再或者乐于采用使用保险服务的个体过少,那么保险公司的收支状况就会受到影响,保险费用就会非常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拒绝提供该项保险服务,例如,多数保险公司都会拒绝承保核武器爆炸造成的损失就是因为核武器爆炸造成的损失将是普遍的、超大规模的,任何商业企业都无力承担。

2)保险服务的种类

随着全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服务的种类也更加多样化。按照不同的标准,保险服务有着不同的分类。其中,按保障对象的不同,商业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与保证保险。

(1)人身保险(personalinsurance)。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②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跨国经营的企业应为远赴海外出差、工作的职工投保适当的人身保险以更好保障职工利益,转移企业风险。

(2)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常见的财产保险包括以海上的船舶、货物或租金为保险标的的海上保险,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为标的的货物运输保险,以动产、不动产受火灾或雷击而造成的损失为主要保障内容的火灾险,以飞机、火车、汽车等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险,以建筑工程为标的的工程险等。财产保险是国际物流与商务活动中首先需要考虑的保险险别。

(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常见的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或者称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经营场所或地点进行经营活动时,因意外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企业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而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雇主责任险(承保因被保险人雇员与本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赔偿责任)和职业责任险(承保因各种技术专业人员工作过程中疏忽、过失而对客户或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闰保险法》第52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3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

一些国家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职业对投保职业责任险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责任保险是我国目前发展不够完善的一种保险种别,也是很多企业所不太熟悉的一种险別。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责任险往往具有强制性,例如,美国就要求在当地销售产品的厂商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保障消费者利益,跨国经营的企业应注意满足目标国市场的类似法律要求。此外,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善于利用不同国家保险市场可能获得的责任保险服务.自愿投保,也可以有效转移企业风险.减少可能造成的巨额赔付责任。

(4)信用与保证保险。这种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担保业务。信用保险用于保护被保险人免受债务人不履约或不偿付债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赊销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则在被保险人未能如期履约时向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并不多见。

当然,按不同的标准还可以有不同的保险分类方法,如按强制性保险服务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被保险人必须参加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就是强制保险的典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设立的强制保险制度.希望利用交强险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允许上路。海上货物运输险是典型的自愿保险,货主可以通过投保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也可以不投保,自留风险。保险还可以按是否盈利分为政策保险(如社会保险、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或者按保单承保的风险种类数量分为单一保险(只提供某种风险保障)和综合保险(对不同风险提供保障,如使用一揽子保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节省费用,避免漏保,是未来发展方向)等,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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