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等条款。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即承运人应当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所谓“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管货物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段时间,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通过规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方式,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体现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规则中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的100英镑,按照该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应为100金英镑。
(4)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
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分别为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2)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分别为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3)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因为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规定“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
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
(5)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就货物的短少或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它是索赔的程序之一。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意味着收货人有可能就货物短损向承运人索赔。《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
关于托运人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包括:
1)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
2)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
3)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该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该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或义务的,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6)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同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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